河南勞聯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國連鎖的勞動力綜合服務商。本集團公司專門從事職業介紹、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生產線承包、靈活用工、商業保險、農民工就業、人事代理等為一體的專業人力資源管理機構。
勞聯集團注重“以人為本”和“人性化管理”,發起“夢想文化”、“老板文化”和“愛心文化”,為員工建立職業生涯規劃。用愛心為顧客的就業服務,用愛心形成團隊精神。在激勵員工的同時建立學習型企業,實現一部分員工繼續求學的夢想,給大家搭建一個全面發展的平臺,引導員工主動學習專業技能,提高思想文化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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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二、達到或超
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參保單位:2012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于2013年6月正式公布,為了切實貫徹落實各項社會保險規定,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根據《關于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京人社規發[2013]151號),以及《關于統一2013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通知》(京社保發[2013]28號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發布時間:2019年12月30日 字體:[ 大 中 小 ] (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9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公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章 工資清償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章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ㄒ唬┙ㄔO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水電燃氣供應、物業管理、信貸、稅收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拖欠農民工工資需要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具體情形,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蛘哒顿Y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條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ǘ┪淳幹乒べY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ㄈ┦┕た偝邪鼏挝?、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职鼏挝晃窗丛驴己宿r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ǘ┦┕た偝邪鼏挝晃磳Ψ职鼏挝粍趧佑霉嵤┍O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ㄋ模┦┕た偝邪鼏挝晃磳嵭惺┕がF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ㄔO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 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中心2013年8月25日統一預生成全市涉及人員報表日期為9月的正常月報繳費單位的社平基數補差(以下簡稱“補基差”)明細、匯總數據(建議經(代)辦機構對此類數據不做刪除處理)。享受社保補貼人員補基差明細按照優惠政策子系統上傳的數據為準。(一)參保單位補基差1. 調整范圍:2013年4-5月按月繳費的參保單位中需進行補基差的人員。2.操作流程:(1)2013年8月財務結賬后,各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
Q1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同一年重復繳費,怎么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農村社會保險司、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Q2 工傷職工如需延長停工留薪期,如何辦理?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仍需治療的,護理費用由誰承擔?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Q3 換領社保卡時,銀行卡號是否會換新號?如果換新號需要重新去銀行激活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 社??ň哂猩鐣U瞎δ芎徒鹑诠δ?。金融功能的管理,根據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目前部分省市的社保卡合作銀行正在試點探索社保卡補換時銀行卡換卡不換號的服務。 對于新補換的社??ㄐ枰M行社保功能啟用和金融功能激活操作。具體辦理請咨詢發卡地合作銀行服務熱線、社保卡服務熱線或12333服務熱線。 Q4 社??ㄉ觐I是在戶籍地還是工作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 社保卡一般情況下在參保地進行申領,未成年人需要在戶籍地申領。隨著各地社??ň用穹找豢ㄍüぷ鞯耐七M,也可根據享受居民服務情況進行居住地申領。 社保卡技術標準全國統一,社會保障號碼、姓名等關鍵信息可以實現全國通讀。目前支持全國跨省異地就醫持卡直接結算、養老金異地領取等全國應用。2021年底已實現社??ㄉ觐I(包括本人新申領及子女代辦申領)、啟用、補換、臨時掛失等服務事項的跨省通辦。 社保卡的應用與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相關應用系統的覆蓋范圍等密切相關。隨著各地社會保險已普遍實現省級統籌,社??ㄒ鸦咀龅绞纫蝗艘豢?,省內社保關系轉移無需換卡。社保關系進行跨省轉移的,目前需要換發社???。隨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和全國性人社服務系統的建設,將進一步推進社??缡⊥ㄞk與通用。 具體辦理請咨詢發卡地社??ǚ諢峋€或者12333服務熱線。 Q5 職工離職后,之前繳納的企業年金該怎么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 按照《企業年金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 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或者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原受托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托機構管理。 Q6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有年齡限制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參保人員在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均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內辦理關系轉移。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辦理銜接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前可申請辦理制度銜接。 Q7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第五條規定,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具體情況建議通過撥打12333電話等方式,咨詢當地社保經辦機構。 Q8 可以異地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司: 失業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在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線下申領失業保險金,也可以選擇回戶籍地申領,但在待遇發放期間不能中途變更發放地。選擇回戶籍地申領的,須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線上可通過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全國統一入口隨時隨地申領,網址是:si.zwfw.mohrss.gov.cn。 微信、支付寶也可以申領,搜索“電子社保卡”小程序,進入首頁,點擊“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服務,還可以下載掌上12333App,在“服務”欄目下,選擇“失業保險”中的“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服務,也可以搜索服務名稱直接辦理。 Q9 領取失業保險金和繳納養老保險費相互影響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司: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經辦機構應予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未出現依法應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的,經辦機構不得停發失業保險待遇。 也就是說,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影響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 Q10 在不同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申領失業保險金可以合并計算嗎?是否需要上個單位同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司: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即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經辦機構會通過內部數據計算累計繳費時間,勞動者個人也可提供相關信息,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2018年5月2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8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公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對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范、市場監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對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七條 國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 第八條 國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并規范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國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充分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力資源。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十五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不得收費: ?。ㄒ唬┤肆Y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ǘ┞殬I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ㄈ┚蜆I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咨詢; ?。ㄋ模蜆I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ㄎ澹┺k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ㄆ撸┝鲃尤藛T人事檔案管理; ?。ò耍┛h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第十六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政府預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第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范 第二十三條 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第三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網絡安全、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營業執照; ?。ǘ┓枕椖?; ?。ㄈ┦召M標準; ?。ㄋ模┍O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ǘ┰儐栍嘘P人員,查閱服務臺賬等服務信息檔案; ?。ㄈ┮蟊粰z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ㄋ模┎扇∮涗?、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ㄎ澹┓伞⒎ㄒ幰幎ǖ钠渌胧?。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中,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重復提供。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把用人單位、個人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等納入市場誠信建設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并開展活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國共產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ǘ┰谵k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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